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定:交警不得隐蔽抓拍
王炳美

  为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性,保定市交警支队规定,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正式民警,不得在隐蔽的情况下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交通协管员不得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据保定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田维志介绍,执法主体不合法是典型的执法过错。为规范执法行为,保定交警支队制定了《关于移动电子警察抓拍取证工作的规范》,强调抓拍人员必须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正式民警,抓拍人员必须经过支队法制处培训并取得执法抓拍资格;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警告程度,只作批评教育,不作处罚。
  按照工作规范,交警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在有提示司机按法律法规要求行驶等公示牌的路段,抓拍车必须贴有“流动电子警察抓拍”的字样,告知机动车司机。
  这个市的交警支队还规定测速仪必须是公安部允许测速使用的专项设备;要保障被抓拍车辆驾驶员申诉和起诉的权利;支队建立以法制处牵头,大队和支队两级审核把关的“电子警察”抓拍证据的审查、审核机构,确保执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的统一。